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在哈各高校:
为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发〔2013〕40号)的要求,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在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愿望并积极求职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
二、发放原则
自愿申请、公开公正、属地管理、专款专用。
三、申请材料
高校毕业生所在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毕业年度毕业证明、个人银行账户等。
四、申领程序
在哈高校可组织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集中申请一次性求职补贴。各高校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补贴人员名单在校园内公示。各高校将公示无异议的申请补贴人员名单及申请材料汇总报送至高校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五、审核发放
在哈各高校将申请材料报送至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号楼就业促进处3319室(道里区友谊路425号),电话:0451—84871838。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到高校毕业生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六、补贴标准
2013年起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按照每人8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
七、工作要求
各相关部门、各高校要高度重视,明确任务分工,加强协调配合,扎实做好补贴发放工作。高校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高校要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对相关举报投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高校认真核查,对经查实虚报冒领求职补贴的高校毕业生,责令退回补贴资金,并由高校将不良记录记入本人学籍档案。高校毕业生家庭所在地民政部门、有关高校出具虚假证明,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对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哈尔滨市财政局
2013年8月6日